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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记得吗?半个月前,广东东莞因为“黑油车”违规加油,导致4车同时起火。事发毫无征兆,火势冲天,令人后怕。
这才过了10几天,四川达州也发生类似事件,这回引燃的是8车!
2月22日11时39分,四川达州渠县渠江镇营渠路645、647号门市旁,一辆非法加油的货车起火,引燃了旁边停放的3辆摩托车,4辆电瓶车烧毁,1辆哈弗汽车右后尾因高温炙烤轻微受损。
据消防部门通报,起火货车为私自改装的非法加油车,车头正对的两间临街门市不同程度过火,该货车上方2-8层住户外窗及空调外机烧毁,室内有不同程度烟熏,过火面积100平方米,烧成一条火线。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。
一个月2起严重的街头火灾,都是非法加油车引起,这些移动“隐形炸弹”简直够了,是必须严查的时候了!
很多车主加黑油,自认为得了便宜,殊不知每加一次黑油,你就在鬼门关前走一圈。你以为非法加油车爆炸只是偶然?你以为汽车加油就像找家餐馆子一样简单?简直太天真!
黑油点=隐形炸弹 分分钟原地爆炸
所有非法加油点,记住,是所有!它们的消防基础设施保障严重不足,均为“三无”状态:无防雷、防静电措施,无消防器材。很多黑油点的油罐还安放在厢式货车内,封闭空间一旦油气混合比达到临界状态,就会发生爆炸和火灾。
更细思恐极的是,黑加油点的工作人员都是无证上岗,不懂规范操作,不懂安全措施,不懂突发应变,甚至边抽烟边加油。如此大的隐患,能不烧起来?
还有,大部分黑油点隐藏在闹市区,一旦发生爆炸,危及的就不只是加油的车主,万一不了解情况的人刚好路过呢?周边受池鱼之殃的建筑呢?
当然,一个巴掌拍不响,有买才有卖。不要以为隐患都是别人造成的,不客气点说,加黑油的你,也是制造火灾的同伙!
黑油点=毒气弹 伤车伤环境
非法加油点的油品来源不明,不达标、以次充好,甚至直接贩卖劣质油。“黑油”用多了,油泵滤网、汽油滤清器、喷油嘴等部件容易被杂质堵塞,造成供油不畅、发动机功能下降。
此外,杂质还会通过滤清装置,在进气门、进气道、汽缸内淤积,天长日久形成坚硬的积炭,影响发动机工作,严重的还会造成发动机损坏。
再者,含有杂质的汽油不能充分燃烧,直接造成排气不畅,尾气不合格,发动机工作不稳定,加速无力,总体经济性能差,简单说就是费油。你以为占了油价便宜,实际上油耗增加了。而且给车辆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。
去年7月,国务院印发了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,对未来三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部署,其中专门提到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。因为“黑油”油品质量不符合“国六”标准,使用后排放大量有害杂质,严重污染大气环境,有损绿水青山。
2018年4月,浙江省首例成品油(柴油)非法经营案宣判。被告人姜某某(女)于2015年底,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租赁场地,成立公司,并从温州、台州等地购进柴油进行批发销售。至案发时,共销售柴油600多吨,涉案超100万元。
另有何某金和何某水,同样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,注册公司冒充石油公司员工,至案发时销售柴油40万元以上。
经宣判,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何某金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;何某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
不仅福建、浙江,全国多地也抡起监管铁锤,一个个成品油非法经营者相继落网,并被依法判刑,形成有效震慑。
近两年全国非法经营成品油判决情况一览
(2018)吉0103刑初32号:被告人李某、卢某某倒卖、非法经营柴油103099元。经检测其柴油闭口燃点为55℃,据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》,认定为危化品。其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
(2018)津0116刑初80044号:被告人张某某、梁某某未经国家批准,非法经营柴油(闭口闪点分别为56.5℃、72.5℃,认定为危化品),扰乱市场,非法经营额达260000余元,情节特别严重,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。
(2018)黑0702刑初9号: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批准,非法经营柴油(闭口闪点为56℃,认定为危化品)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。
(2018)津0116刑初20071号:被告人贾某某、芦某某未经国家批准,非法经营柴油(闪点为41.5,认定为危化品),非法经营额140000余元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
(2018)沪0115刑初481号: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私设加油点,从他人处购进柴油后,加价转卖他人。非法经营额75000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(2018)甘0423刑初63号:被告人黄某被当场查获0#柴油39290升(合计33.3965吨),价值210000多元,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,缓刑3年,并处罚金30000元。
(2018)黑1224刑初11号:被告人兰某非法销售柴油金额160000多元,从中获利15000多元,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16000元。
(2018)晋0825刑初11号:被告人李某某共非法销售柴油73吨,销售金额达320000余元,非法获利12000元。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2000元。
(2017)赣0121刑初603号: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,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00元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。
(2017)沪0115刑初3843号: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柴油共计50000多元,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拘役5个月,缓刑5个月,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
(2017)粤1972刑初2666号: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购入柴油约400000元,再售出获利约9000元,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小贴士:国家相关法律法规
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
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,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无证无照、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;(二)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;(三)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,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;(四)掺杂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;(五)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;(六)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;(七)违反国家价格法律、法规,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;(八)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。
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相关规定
第十三条:从事无照经营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十五条: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,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,并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。
第十三条:从事无照经营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相关规定
第三十九条: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第五十条: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
第一百三十六条: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我们呼吁,不做制造火灾的同伙,不做破坏环境的帮凶,保护自身权益,自觉抵制非法加油!
第一百三十六条: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