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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坠物何时休!广东8岁男童被砖头砸晕,业主和施工方竟说…
作者:协会秘书处   来源:广东活动   日期:2019-07-16   浏览:1719

 

高空坠物致人受伤事件频频发生,

引发市民关注。

日前,

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

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案件。


 

8岁男孩陈鹏(化名),走在回家路上经过陈珊珊(化名)家后巷时,被陈珊珊家三楼掉下的碎砖块砸中头部,当场晕倒,导致头部骨折。因双方未能就后续事宜达成一致,陈鹏父亲将陈珊珊及施工人员谢强(化名)告上法庭。

砖块从三楼掉下砸伤8岁男童

2017年8月8日16时30分,陈鹏走路回家经过陈珊珊家后巷,被陈珊珊家三楼的施工人员不慎掉下的碎砖块砸中头部,当场晕倒

 

临近的一位女士发现后告知施工人员谢强,谢强随即下楼,看到小孩的头部在流血躺在路边哭。于是邻居叫来陈鹏的爷爷,谢强及其小舅子开着摩托车将陈鹏送去了平沙卫生院。

 

经检查,陈鹏头部骨折较为严重,后转院至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(珠海)医院接受治疗,医生建议做头骨手术,同时告知手术存在风险。

 

8月16日,经该院医生同意后办理出院,并在第二天陈鹏父母带着小孩前往广州检查。经检查,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生不建议做手术,因为手术位置下方有动脉血管,手术时存在头脑血管破裂的风险,建议陈鹏回家休息半年后再拍头部CT及返院观察。

另外,该医生表示陈鹏的伤情是否会引起后遗症还无法确定。陈鹏父母因担心手术出现风险,故决定不做手术,待半年后视情况再做打算。
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 

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

回家后,陈父将陈鹏在广州检查的结果告知陈珊珊。为了预防陈鹏以后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后遗症而造成损失,陈父要求陈珊珊一同到村委协商后续事宜,但双方在村委和乾务司法所的主持下未能达成和解。

 

陈父认为,陈珊珊及谢强对该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3737.5元、误工费1335元、营养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多项费用,合计15493.5元。

 

而陈珊珊表示,陈鹏被砸伤时只有8岁,属未成年人,在暑假期间脱离监护人游走,因此受伤陈父陈母应当承担责任。并且,对陈鹏造成直接伤害的是施工人员谢强,她作为施工房屋的所有人,仅在选用施工人员方面存在过错。在她看来,陈鹏父母和谢强应该各承担40%的责任,她本人承担20%的责任。

 

同时,陈珊珊还认为,陈鹏方提出的赔偿费用偏高。她认为:陈鹏是小学生,没有收入能力,不应产生误工费。另外陈珊珊觉得,陈鹏并无出现残疾,也没有伤残等级,所以精神抚慰金也无从谈起。至于原告要求到广州检查伤情的费用,也不是必须产生的费用,属于原告方出于担心的私下转院。

 

此外,从判决书上,记者了解到,在前往广州检查的前一晚,陈珊珊给了2万元给小孩父母去治疗,“可他从广州回来说无需做手术,我就要求返还多余的钱。”陈珊珊表示,在之后几天,小孩父母列了清单,要求她签名承诺负担以后的各项费用,她没有同意。

 

而施工人员谢强辩称:事发前,房屋外层的棚由被告陈珊珊负责搭建,陈珊珊已购买了安全网,只是还没有挂上去,自己也不知道砖头是什么时候掉下去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

两被告应承担责任 赔偿各项损失7000余元

经审理,法院认为,被告陈珊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,被告谢强作为施工人,两人均有保障施工及施工现场安全的义务,两被告共同过失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,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

陈珊珊辩称原告父母因监护不力应承担部分责任,法院认为,陈鹏在事发时已年满8周岁,其具备独立在住所邻近地方行动的能力。故对被告陈珊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
 

原告因本事件受伤,其诉请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,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不过,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,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本事故精神受到严重损害,故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理据,不予支持。

 

经核算,斗门区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278.5元,并作出判决,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鹏7278.5元。由于被告陈珊珊已向原告垫付费用20000元,原告的损失可在垫付费用中扣减,剩余部分原告应向被告退还。

高空坠物何时休?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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